问: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