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技服〔2023〕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加快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激发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动力,现就支持我省范围内已备案企业高质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引如下:
一、工作目的与原则
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互相赋能、融合发展,支持指导备案企业将已建立技能人才岗位职级、业绩考核、员工晋升发展规划,以及其他员工使用、评价、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接融合,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方案制订要充分吸收采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内容,使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企业中能用、好用、想用,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内生需要,推动“新八级工”为广东省“制造业当家”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动力。
对于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内化的备案企业,按本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放权和赋能。对于未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内化的备案企业,各地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应加大培育辅导力度。
支持备案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评价依据
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备案企业按照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按照企业生产工作内容,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按照企业生产场所设备,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设备;按照企业为员工搭建的晋升通道,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鼓励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挂钩,体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价值。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报备后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三、评价对象
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
四、评价方式
企业按已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级别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生产场地设备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一)直接认定方式
企业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综合指标,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直接认定职工各职业技能等级。参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在参评单位工作满一年。参加直接认定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低一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直接认定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一般以企业员工职业能力评分和业绩评定的方式进行。
直接认定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应在员工职业能力和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确定直接认定结果。
(二)考核方式
按照生产实际和技能人员情况,企业可科学灵活的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技能一体化考核、模拟操作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竞赛选拔等多种考核方式,对职工进行五级至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五、企业自主评价流程
(一)成立评价工作委员会
企业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固定团队(可兼任)专门负责跟进评价各环节工作:包括制定本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方案、制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自行建立考评人员(含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其中考评员可选择已掌握相应技能及考评方法的企业职工担任;高级考评员可选择企业生产一线技术负责人、一线高级或资深工程师以及企业认可的有资格担任考评工作的人员担任高级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自主开展企业职工的评价及发证工作。
(二)自主选择评价方式
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评价方式。如评价方式与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工作方案中评价方式存在不一致,可作调整,由企业填写《关于调整企业自主评价方式的说明》(附件1),提交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后实施。
采取直接认定方式的,由企业制定相应级别的评价表后实施。其中,对企业职工开展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等三个级别认定的,参考附件2;开展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等两个级别认定的,分别参考附件3和4。
采用考核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由企业结合技能岗位需要,依托现有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自行开发试题后实施。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按每年我省发布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通知执行。
(三)发布评价公告
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当年生产实际,面向企业职工按年或按季度发布评价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可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目录和级别、申报条件、报考流程、评价结果运用等,确保职工应知尽知,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方案内的申报条件,审核职工的申报资格,确定参评人员信息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评价计划,录入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参评人员等信息。
(五)做好评价实施工作
1.评价准备
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准备好相关的场地设备,召开考务会议,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评分标准等。
2.评价实施
由考评人员对参评职工进行评分,要求评分过程公平公正,同时接受内部质量督导员以及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随机派遣外部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检查。按有关要求做好评价过程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工作。
采用企业内部竞赛方式评价的,按照竞赛方案实施。
3.评价结果审核
考务人员负责汇总评价结果,并整理上报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评价结果公示
经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对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按自然日计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价工作委员会处理。企业应于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评价结果。
(七)证书数据上报
企业按要求上传证书数据,证书数据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可查后,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八)档案归档
企业应认真做好评价工作过程资料归档工作,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进行台账登记后统一销毁。
(九)承担主体责任
1.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完备制度体系,制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技师、高级技师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技艺高超、业绩突出、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创新、带动工人队伍成长的高技能人才,要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对于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企业内部要落实与其技能水平相应的薪酬待遇或者岗位晋升。
2.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自主评价质量,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的承诺。
3.对存在不履行工作承诺、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等行为的企业,经调查核实的,要求退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备案资质。对违规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相关人员或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加强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
(一)按照属地管理以及“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备案企业的自主评价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备案企业的自主评价工作。
(二)各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要一手抓制度融合,一手抓政策赋能。各市应建立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专家工作组,采用走访调查等手段,指导推动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接融合,并落实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方案中,不断推动备案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内化,并建立榜样,组织交流学习经验分享。在推动制度融合发展的同时,要推动政策赋能,按照服务优先的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本地区备案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政策解释与技术指导。采取主动对接、上门服务、网上申报、网络核验等方式,高效推进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三)各级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要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要随时监控企业内部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比例的合理性,防止出现不符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的普遍晋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实施细则。企业可结合实际调整使用本文附件中的表格。此前印发的关于企业自主评价工作流程指引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在实施过程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中心考务管理科反馈。联系人:张荣菁、丘雄辉,联系电话:020-83311656,83311703,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5楼考务管理科,邮编:510115。
2.广东省企业职业(岗位)技能等级评价表(初级、中级和高级样表).docx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