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技服〔2022〕190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了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按照粤人社函〔2021〕290号公布的试点范围、岗位条件等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2年度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范围。主要为三类: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大型省属企业;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已确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二、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 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 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5.获得五星级粤菜师傅名厨称号者。
三、评审办法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开 展评审工作。
(一)制定方案。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 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范围、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并向全体职工公开。
(二)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考评机构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特级技师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附件1和附件2要求确定,证书编码中第16 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
(四)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 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四、进度安排
(一)9月30日前,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向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广东省特级技师评聘试点申请表》(附件3)。
(二)10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核实企业资质并完成试点备案确认,并将《广东省特级技师评聘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4)盖章扫描件上报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邮箱地址:jnzx_yw@gd.gov.cn。
(三)11月15日前,试点企业按照本企业特级技师评聘方案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特级技师评审,将评审获证人员名单上报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
(四)11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完成特级技师获证人员名单确认,并将人员名单盖章扫描件上报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五、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三)按规定获得我省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已开展此项评审工作的企业和获证人员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是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按本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确保评审质量。特级技师不是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要从严掌握,稳妥开展,确保质量。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地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属地企业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退出机制。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妥善保管评审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20)83189554。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