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龚**(身份证号码:230811************)
被处理人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05月18日参加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考试及补考,其申报考试的工作履历、学历证明存在虚假,我厅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被处理人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被处理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对被处理人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相应劳动关系协调员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编号1919000000153581)无效的处理。
被处理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复议(根据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如要申请复议建议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或者于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