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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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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函〔202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服务和支持广东省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院校: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一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规范办学、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代表性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二)试点对象:试点技工院校对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已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颁布的新职业。各试点技工院校可根据主体专业设置情况选择不超过10个职业(工种)进行试点。

(四)试点评价标准:对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各级别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要求执行。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院校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开发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规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后开展。根据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和条件,高水平技师学院可以申请开展技师及以下级别认定,其它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可以申请开展高级工及以下级别认定。

(五)试点条件: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技工院校,应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且具备与申报试点职业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考评人员和内部督导人员等专业队伍、具有相应题库资源或者具备评价规范试题开发能力和条件以及视频监控设备。

(六)其它:试点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统筹规划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继续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由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考核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必须由备案通过的技工院校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独立自主的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实施步骤

(一)备案申请。符合试点范围条件的院校按属地管理原则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备案申请。厅属技工院校向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申请;其他试点技工院校向属地鉴定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申请,由属地鉴定中心初审并汇总后交省技能中心。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鉴定所(站)复印件;

3、申请开展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自行编制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

4、现有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等专业队伍名册或拟开展的培养计划;

5、现有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文件、题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说明;

6、与申请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情况;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编写过程中,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可以推动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因此,试点技工院校根据该原则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校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技能中心,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

8、《广东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承诺书》(附件3)。

(二)备案评估。省技能中心对技工院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遴选原则,选择一批评审合格的技工院校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院校,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备案回执。省技能中心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按备案顺序向试点技工院校予以证书号段赋码,完成备案手续。省人社厅统一公布首批试点技工院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院校组织实施。通过备案的试点技工院校实施认定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属地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安排情况等。属地鉴定中心对认定的全过程进行抽查监督。试点认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试点技工院校应将评价结果报属地鉴定中心进行审核。技工院校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必须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四)审核认定结果。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在全省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系统中核验通过并经相应省技能中心或属地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技工院校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省技能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3月31日前,接受技工院校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

(二)2020年4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备案手续并公布试点技工院校目录;

(三)2020年5月至12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2020年12月,总结阶段性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省人社厅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二)省人社厅负责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厅属试点技工院校的评价活动由省技能中心监督管理,其他试点技工院校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地市鉴定中心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院校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技工院校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技工院校,由我厅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

(三)各地市鉴定中心要做好属地试点技工院校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等工作,为试点技工院校提供工作方案、评价规范、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四)试点技工院校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五)试点技工院校应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六)试点技工院校可将涉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学生教学经费列支。

五、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省技能中心。联系电话:(020)83189554;电子邮箱:jnzx_ydd@gd.gov.cn。

办公地点及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5楼业务拓展科,邮编510115。

 

附件:1.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院校).doc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制定要求.doc

      3.广东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承诺书.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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