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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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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今年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施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19〕47号,附件1),明确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涉及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师、保育员、育婴员、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等6个职业。
  为保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稳过渡,上述6个职业考试时间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仍按《2019年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粤人社职鉴〔2019〕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考试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申报条件按本通知公布的新标准执行(附件2)。
  日后如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省鉴定中心将根据最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咨询:020-83185190(日常鉴定报名),020-83309530(统一鉴定报名)。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16 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2: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pdf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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