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关于促进企业自主评价的有关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开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人社职鉴〔2016〕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9年度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开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范围
在《2019年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粤人社职鉴〔2019〕9号)鉴定项目范围内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统考项目除外)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对开发职业范围和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开发流程
(一)开发项目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发单位向地级以上市鉴定中心(含办公室、考试院等,下同)提出申请,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开发建议书》(附件1)。地级以上市鉴定中心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附件1报省鉴定中心。
(二)开发单位确定。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后,在省鉴定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开发单位,签订项目开发协议。
(三)开发成果初验。开发任务完成后,开发单位需向地级以上市鉴定中心提交所有开发成果及《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开发经费审核表》(附件2)。地级以上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意见(附件3),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开发成果、附件2及附件3报省鉴定中心。
(四)开发成果终审。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依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开发经费支付标准》(附件4),按开发协议拨付费用。
三、开发要求
开发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开发。试题可按企业生产岗位实际作适当调整,如无特殊要求,行业通用能力试卷均采用标准化试卷,每个级别不少于三套试卷,每套试卷间的重复度不超过1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试题在同一试卷中不能出现。
四、联系方式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联系。联系人:张荣菁,联系电话:020-83311656。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开发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