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扬
留言日期:
2024-12-16
主题: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不能购买工伤和失业险,不公平!
内容:
我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雇工。今天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说“无论有没雇工,经营者本人都不能购买工伤险和失业了吗?” 我是做那个配送业务要开货车,危险性比较高的职业,那么这个权益谁来保障?希望能修改一下规定。经营者本人也可以买工伤险和失业险,和雇工一样的权益。个体户本来就比较难,属于底层人民,希望能多理解,包容,支持。 还有茫茫多的底层个体户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如滴滴司机,高层施工安装装修等等。 已向深圳市反馈,深圳市回复说是广东省下的规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2-16
答复时间:
2024-12-17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您好!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