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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日期:2018-01-04 来源:本网

  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应该如何进行投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具体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3、政府部门对拖欠工资的应对。
  人社、公安、住建、外经贸、综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人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和侦办、批捕和审判工作,形成联合打击欠薪的合力。

  4、辞职了单位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可以投诉吗?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发放的数额产生争议的,可考虑通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

  5、试用期内辞职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用人单位没有按以上规定执行,建议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具体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6、员工与单位领导有争执被罚款,合理吗?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将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具体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7、老板不批准辞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没有按以上规定执行,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8、单位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9、地方人社部门偏袒用人单位不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反映有关劳动权益被侵害信访事项,均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收、处理、答复等有关事宜。如果劳动者反映单位的违法行为当地人社部门不处理,应到当地人社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10、投诉单位9月3日不放假也不发加班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没有按以上规定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11、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2、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哪些具体问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3、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多久?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上述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劳动年审的办理业务
  根据《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482号),我厅从2015年起不再实施“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劳动年审”,即取消劳动年审。

  16、关于举报奖励问题
  目前省级相关部门还未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作出专门规定,相关经费并未列入财政专项经费,因此法规中有关举报奖励措施目前暂时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经费来源。我们将积极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将举报奖励经费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17、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8、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如对行政复议事宜有疑问,可致电我厅行政复议窗口020—83352352咨询。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19、发生劳动争议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到哪里申请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1、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2、发生了劳动争议去哪申请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管辖范围:
  (一)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具体名单详见粤人社函【2016】47号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3、劳动仲裁是否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4、申请仲裁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25、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仲裁调解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6、对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7、劳动者对于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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