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务员登记方面的问题
1、公务员登记对确认公务员身份有什么作用?
按照《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发【2006】9号附件一)第十二条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应及时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2、公务员登记的流程怎样?
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中发【2006】9号附件二)、《广东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粤发【2006】25号附件一)的规定,公务员登记是组织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
我厅对省直行政机关报送的符合规定的公务员登记材料,及时予以批复。个人的公务员登记情况可咨询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3、公务员与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在登记的时候有什么区别?
适用表格不同。公务员适用《公务员登记表》和《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4、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到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转任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需要。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公务员需要确认身份,进行公务员登记;公务员转任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需要确认身份,进行工作人员登记。
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方面的问题
1、公务员法出台前后对降级处分规定的期限不同。之前规定降级满一年可解除处分;之后的规定是降级满两年才可以解除处分。如果在2005年受到降级处分,解除处分的期限执行哪个规定?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解除处分的期限适用作出处分时的法规。
三、关于公务员辞职方面的问题
1、新录用的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可以申请辞职吗?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根据上述规定,未满五年服务年限的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2、公务员辞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四、关于参公管理审批方面的问题
1、请问公益一类、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能否被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发【2006】9号附件五)、《广东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粤发【2006】25号附件二)的规定,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申请参公管理,需要按照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的程序审批。能否被批准列入参公管理范围,具体要看条件的具备与否以及合规性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