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参保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入籍其它国家,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还没缴够15年怎么办?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非本省户籍人员,如在我省缴费累计满10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如在我省缴费未满10年的,可返回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
3、怎样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种是特殊工种?怎么认定?
特殊工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具体根据参保人档案材料记载的工作经历和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进行认定。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或申请办理。
4、遗失档案是否可办理一次性补缴?
按养老保险相关补缴政策,办理一次性补缴,需提供本人相关档案资料及反映个人工作经历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果全部档案及相关佐证的原始材料均遗失,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法核定您的补缴年限。具体情况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作具体咨询。
5、跨省就业后,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在新就业地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将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非户籍所在地且参保人年满50周岁(男性)或40周岁(女性),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6、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确定待遇领取地;若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以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以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7、能否同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双份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若在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也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8、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的规定,参保人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参保人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9、我省是否有专门针对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
下乡知青是上世纪60-70年代国家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是响应国家的号召,经组织安排上山下乡,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群体。解决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对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响应国家号召作出贡献的这一群体的一种责任,国家也曾经出台了关于下乡知青的工龄认定、回城就业安排等保障政策。我省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主要是为了解决回城后未被组织安排工作的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1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范围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参保人应当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为2408元)。
11、广东曾于2011年出台社保一次性趸缴政策,请问现在此政策还有在实行吗?有何条件?云浮地区是否也享受此政策?
我省于2011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等三项惠民政策。除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执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11年年底外,其他两项政策目前还在实行。具体规定可以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政策栏进行查询。以上三项政策均为全省统一政策。
12、本人1983年在阳江二轻华新制衣厂参加工作,1990年离开厂,(固定工人),2002年购房,户籍迁移珠海,现应该在哪里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现我还在阳江继续参保。
根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12号)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13、困难企业的失业转业干部55岁可退休。请问转业干部包含专业军士吗(即当年的志愿兵)?
按照国家政策,安置在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该规定不适用专业军士(志愿兵、士官)。
14、原身份是公务员,已被检察院处理了并已被开除公职的是否可以按粤人社发〔2011〕91号办理养老保险?
可以。
15、按粤劳社发〔2008〕7
号缴费后,一次性缴费年限是否可合并与“总缴费年限”计算养老待遇?
根据粤劳社发〔2008〕7
号的规定,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一次性缴费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时,一次性缴费年限与参保人其他实际缴费年限是合并计算的。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一次性缴费后,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
16、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办理退休?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中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明确,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若参保人的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其他辅助资料供查证核实,以便认定出生时间。
17、退休金计算
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可查阅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该文可通过网络查询。具体也可登录大粤网(http://gd.qq.com/zt2014/gdshebao/index.htm)查询“广东人社法规政策十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