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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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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的有关部署,通过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我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须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拓宽专业领域。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增加了生态环境信息及智能化、碳管理以及环境教育等方向,为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的多元化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是淡化学术成果条件。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强化“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硬性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的要求,将技术研究报告等能反映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纳入评审条件。三是增加代表性成果清单。新增代表性成果,将技术突破、技术规范、专利成果、技术研究报告等业绩成果列入清单,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可重叠选取,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人才在生态环境领域多出高质量成果。四是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研究成果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可打破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五是适应职称评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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