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出台《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规定。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的有关部署,通过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标准条件》在原4个专业类别(设计、施工、管理、材料)基础上新增“绿色与智能建造”专业类别,对原28个二级专业进行拓展。新增绿色建筑、数字建筑、装配式建筑、古建筑保护等10个专业。原“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专业名称调整为“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二是根据中央关于人才分类评价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本规范,将《标准条件》破格条件相关内容合并单独成章,调整部分实操中难以清晰界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对部分表述予以规范。三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