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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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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100万人。自2021年4月起,广东省率先创新政策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8类灵活就业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目前全省灵活就业特定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超过100万人。国家高度重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工作,近年相继出台了加强快递人员、货车司机等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有关文件。为此,根据实践需求,结合前期政策试行情况,我们及时修订完善2021年4月实施的政策文件,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工伤权益,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支持政策典型经验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1〕535号)。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通过自愿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比,该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范对象称谓。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原办法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修改为“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进一步规范政策保障对象称谓。二是拓宽参保群体。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部署,《办法》增加了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和“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等两类参保群体,原8类特定人员也拓展为10类参保群体。三是强化风险防范。原办法试行期间,发现有部分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逃避了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法律责任。为此,《办法》明确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严格核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条件,如发现属于隐瞒存在劳动关系、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此类违法参保线索情况将抄送社保征缴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虚构用工关系、“假发包、真挂靠”等违规方式,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其他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不能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上述违规参保风险情形,人社部门将开展严格调查核实,有可能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如发现存在参保单位或从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将按规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涉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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