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4-05-13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8年9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参保缴费政策。粤人社规〔2018〕9号文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7号)。

  二、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三、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严禁各地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四、主要内容

  文件共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二条是关于我省出台的一次性缴费文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并在附件列出相关文件名称,具体包括:《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等七个文件。

  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第四条提出工作相关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