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简称《经办规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提供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1号)。为尽快落实我省病残津贴待遇发放工作,规范病残津贴申领程序和经办管理,现正式形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业务的办理,以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为病残津贴申领人员提供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共4章15条,主要是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经办工作实际,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业务的申领程序和经办管理进行细化。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二条)
主要对《经办规程》的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第二章 病残津贴申领程序(第三至五条)
主要对病残津贴的申领程序,包括参保人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及经办机构审核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章 病残津贴经办管理(第六至十三条)
主要对病残津贴的资格认证、待遇停续发、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发、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改领基本养老金、重复领取待遇以及病残津贴档案管理、稽核内控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至十五条)
主要对《经办规程》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的内容进行说明。
三、主要特点
《经办规程》着重强调规范管理、减证便民、依规经办、防范风险,特别是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数字政府”工作方向体现“减证便民”的要求,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业务适用本规程,各地在制定本地具体的病残津贴办事指南时,应根据本规程制定。主要特点说明如下:
(一)着重强调规范管理,减证便民。
《经办规程》结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着重强调规范管理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病残津贴业务的办理,统一各类申请表单及出具的告知书、核定表,并对病残津贴的申领流程进行细化。对于参保人员申请方面,参照基本养老金发放规定,推广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病残津贴,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通过数据比对方式,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结合“数字政府”工作方向,创新管理服务手段,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尤其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方面,强调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服务群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信息互通获取参保人员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纸质的鉴定材料,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三)依规经办防范风险,维护参保人权益。
为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经办规程》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共享数据信息,积极防范重复领取待遇和多发待遇情况。同时,《经办规程》强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规经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和稽核内容等日常工作,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