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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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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纾困政策,加大纾困保障力度,助力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我厅与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叠加世纪疫情的严重冲击,国家连续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社保助企纾困力度。4月26日人社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对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6日提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进行了明确。我厅第一时间,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落实,出台我省贯彻措施。

二、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内容

我省在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主要政策上与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保持一致。具体来看:

)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我省贯彻落实措施

我省重点就贯彻落实人社厅发〔2022〕16号文政策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有“准、快、全”等3个特点。

准”即精准确定企业名单。企业名单由税务机关提前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5个特困行业类别在已有的缴费登记信息中进行筛选,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行业名单进行查漏补缺,由此确保精准性和覆盖面。

快”即快捷办理缓缴。人社厅发〔2022〕16号文对企业缓缴采取“申请制”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我省在灵活就业人员办理2022年度1月至12月未缴费月度申请缓缴上更加突出分类处理、便民快捷,即按照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分为2类,缓缴流程不同。缓缴方式方面,未签订的,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缓缴2022年未缴费月度;已签订的,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等途径向税务机关确认后,2023年11月底前税务机关不再自动从签约账户上扣缴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方式方面,未签订的,2023年12月底前自行补缴;已签订的,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12月底前直接在签约账户扣款。

全”即全面考虑实际。一是考虑《通知》出台较晚的实际情况。人社厅发〔2022〕16号文4月底出台,因此对已缴纳所属期为4月的,企业缓缴月份可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在此基础上,针对我省5月底出台《通知》的实际,经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明确我省符合缓缴条件但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同时为确保退休人员不受影响,该人群所涉费款不予退费。二是考虑我省征收体制特殊的实际情况。鉴于深圳的社保征收模式、东莞的税务代征模式(计划7月份转为税务全责征收)与我省主流的税务全责征收不同,进行兜底规定,由其根据本地实际办理缓缴业务。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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