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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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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底,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粤府129号文);2016年1月,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及<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号文)。根据粤府129号文关于“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的规定,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关于省社保局经办业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范围;二是计算“中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地区系数;三是关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四是关于部分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五是关于部门职责。

         一、关于由省社保局经办业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范围

       粤府12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省属驻穗单位和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驻穗”以单位所在地为标准。考虑到个别省属单位存在主管单位驻穗,其直属(下属)单位非驻穗,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地址和实际驻地不一致等情况,本条明确省社保局经办业务的省属驻穗单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更换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上单位地址在广州市的省属单位。

         二、关于计算“中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地区系数

        粤 人社规2号文对视同缴费指数公式的计算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省本级在内的144个市(县、区)的地区系数,省本级即为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及人员。本条明确省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计算其视同缴费指数时使用省本级地区系数。

         三、关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粤府129号文第十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逐步实行实账积累”。参照部分省份做实的实际,结合我省省本级财力情况,拟对省本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因此,本条明确,对省本级财政全额供款的省属驻穗单位和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逐步实行实账积累。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经办管理的财政全额供款的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由于其单位缴费来源为中央财政,因此其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不在本《通知》中涉及。

        四、关于部分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

       根据粤府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改革前的政策衔接”中关于“个人缴费本息,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各地个人缴费本息的发放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本条明确了个人缴费本息在工作人员退休前发放本人,经单位申请后由省社保局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省社保局另行通知。

        五、关于部门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资格审核工作,情况复杂,涉及多部门职责。因此本条提出,相关省直部门要共同做好单位及个人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合力推进贯彻实施工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通知》所明确的内容,主要是对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属地参保的其他中央省属单位,因此明确其他中央省属单位执行参保地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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