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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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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改革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规程》)。现就《业务规程》有关规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由于省级统筹后省市承担的职责将发生改变,需要对流程进行革命性再造。制定和实施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服务便捷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业务规程》,作为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与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同步实施。

   二、文件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认定办法》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六)《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七)《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业务规程》分为十六章共301条,除第一章总则、十六章附则对有关事项作统一说明、解释外,第二章至第九章重点对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基金支出、工伤预防等各项主要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第十章至十五章重点对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稽核内控、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统一规定要求。《业务规程》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要求,对工伤保险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以全省应用统一的大集中信息系统平台办理业务为契机,结合行风建设的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了“革命性再造”,简化业务流程,细化业务内容,优化服务内容,强化内控与监督,建立整套标准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便捷化的目标。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规定,我省于2001年开始实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即实现省级统收。《业务规程》对参保登记、费率确定、申报征收等进行统一规定,统一参保业务的办理流程。

  (二)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认定、鉴定业务进行规范和梳理。对国家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的,在不增加办事群众义务的原则下,对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规范。如对工伤认定中必须进行工伤调查的情形、工伤调查的方式方法、调查证据的留存等进行规范,确保了工伤认定结论的公正,增强了风险防控。

  认定鉴定结论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经办同志。我们参照了《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对认定鉴定结论文书送达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文书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并明确了各种送达方式的适用情形、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

  (三)关于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主要依据国家《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参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省级统筹后,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文本,由省社保局统一制定。建立省、市经办机构对服务协议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出的监督。针对参保职工在工伤认定前,无法使用医保结算,只能先行垫付全额医疗费用的问题。为减少垫资跑腿难题,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在《业务规程》中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之间关于工伤医疗费的结算机制,工伤认定前,职工可以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用。对工伤认定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返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关于工伤待遇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明确了待遇资格确认、各项待遇的材料申报和审核、发放条件标准和办法,规范了各项待遇项目的支出标准,对待遇计算操作不明确不具体的项目,进行了完善细化,增设了计算公式,提高了操作性。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验证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确认,且每月进行一次信息比对。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办法参照我省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办法执行,已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人员,不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同时明确规定“对于异地居住的人员,各地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认证”。

  (五)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专项经费支付等作出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业务规程》中明确一次性待遇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长期待遇每月15日内完成支付,直接结算的费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六)关于工伤预防。主要依据国家《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申请、项目实施、项目评估验收和项目的结算,以及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的管理等进行规定。

  (七)关于基金支出。由省社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起草,主要依据国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对基金预算、请款、拨付和编制决算草案等进行统一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建立周转金制度。由省向各市按季拨付3个月的周转金,同时,对于重大群体性工伤事故,市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可启动“绿色通道”申请紧急拨付,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支付。

  (八)关于信息系统的内容。主要依据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应用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和《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为规范各项业务的办理,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明确每一项待遇都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按规定审核后才能支付。信息系统同时支持业务经办、公共服务、监测预警、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工作。

  (九)关于稽核内控与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省、市、县三级依职责做好稽核内控工作,明确了稽核的内容、稽核对象、稽核方法、处理程序等。如《业务规程》中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本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进行稽核,特别是对于领取待遇的高龄人员、对外协交换平台获取的疑似死亡人员仍领取待遇、参保时间与工伤时间间隔在10日内的应列为重点稽核对象”。

  (十)关于权益记录与查询。主要依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对参保职工的权益记录作出规定。《业务规程》中明确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具体内容、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管理、参保单位和职工查询权限等。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手机APP、短信等方式提供本人。

  (十一)关于档案管理。主要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对认定、鉴定、经办等业务的档案管理作出规定。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未对工伤认定和鉴定的档案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统一全省的档案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业务规程》中对于各项工伤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销毁程序等。

   四、主要亮点

   《业务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了“放管服”精神和行风建设要求,疏堵点解痛点,在事项和流程上做减法,在服务和监管上做加法。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推行减证便民措施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细化内容,提高效率,压缩时间,打破数据壁垒,减少了40%的申报材料,能够通过部门共享获得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重复材料和无谓证明材料“不用交”、重复表格信息“不用填”,实现了“最多跑一次”。二是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统一申报要求、统一审核标准、统一裁量尺度、统一服务文本,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三是实现服务便捷化增强了精细化服务能力,实现了预防和康复精确化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渠道,推动网上办理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实现服务便捷化。四是嵌入了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强化了业务痕迹管理,制定了业务校险规则,吸纳了审计监督检查整改成果,嵌入了风险防控管理措施,确保省级统筹运转顺畅,基金安全完整,工作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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