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40%比例。
根据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部署,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2019年5月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部署各市(含省本级)在粤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基础上,再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比例达到国务院《方案》部署要求,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2年)。
由于截至2018年底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为190个月,因此,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制定了《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大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阶段降费比例。
二、《通知》主要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在省本级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粤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规定的4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举例:根据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规定,某参保企业A为二类行业单位,其执行的行业基准费率为0.3%;因发生工伤事故少、使用工伤保险费少,执行浮动费率后可下浮二档即50%,其核定的缴费费率应为0.15%;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粤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40%比例政策,其实际缴费费率为0.09%;根据本《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从40%调整为50%,则其实际缴费费率为0.075%,也就是企业A在按规定核定的缴费费率0.15%基础上享受了下调50%比例。
三、如何将《通知》落实到位?
由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按《通知》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参数、做好征收信息记账,确保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目前,《通知》有关规定已经全面落实到位。
四、实施《通知》有什么积极意义?
根据测算,在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省本级工伤保险阶段降费比例从40%调整为50%,将再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缴费成本约3350万元,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这是我省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部署的贯彻落实具体行动之一,各有关市也同步实施了新的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为我省企业送出了一份社保费减负大红包。
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施了省级统筹,增强了基金支撑能力,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并不会降低工伤职工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仍然会每年依法调整提高。
政策文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