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已经发布。现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明确要求“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在建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明电〔2011〕2号)提出“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1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地方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这些文件对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需要。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现象屡禁不止,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据统计,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近三年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查处的欠薪违法案件分别为21717宗、19660宗和14448宗,其中,建筑行业欠薪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3,建筑行业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约占事件总数的1/3,建筑领域欠薪金额占总金额近1/2。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积极预防化解,但疲于应付,收效甚微。从我省一些已先行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来看,收缴了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都没有发生欠薪群体性事件。证明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利于解决施工工程欠薪问题,减少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本着可操作性强、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我省部分市、县已先行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情况,由省确立保证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办法》确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合同造价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专用账户,在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取相应资金拨付到被欠薪劳动者个人账户,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比例。本着既能足以预防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又尽可能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的原则,参考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将比例定为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且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的,制度中规定工资保证金还应以施工单位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进行差异化缴存,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目的就是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而不仅仅限于个别欠薪案件的解决。
(二)关于工资保证金垫付程序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垫付程序。施工单位发生欠薪,由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人社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五方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条件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农民工工资,由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劳动者个人账户。考虑到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分包、转包的现象客观存在,且分包建设的项目未设立工资保证金,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对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先予垫付,目的就是促使总承包单位督促项目分包人依法支付工资,避免发生拖欠工资问题。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设立了法律责任。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欠薪后相关建设施工单位不配合依法处理、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等情形,规定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处罚责任。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