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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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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2016年,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发布了《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同时相关医改文件中也明确医改综合改革试点省要于2017年底实施,并作为2017年10项“务期必成”的重点医改工作任务之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7年2月我省启动了《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自启动《实施方案》制定工作以来,我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实施“两票制”,实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总体目标,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下具体思路制定《实施方案》:一是以我省药品交易信息化程度高为基础,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减轻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工作量和成本;二是以保障用药、减少流通环节为主,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三是规范和加强票据管理,实现“两票制”可视化、智能化、无纸化管理,逐步理顺药品流通市场。四是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监督检查措施,确保“两票制”顺利实施,见实效。

我省《实施方案》核心做法与国家要求完全一致,但在一些方面进行了尝试和创新,具体如下:

(一)关于票据上传和核验。“两票制”的核心是票据管理,如采取纸质(发票复印件)方式传送和核验发票,不但增加药品交易各方成本,而且影响相关部门的监管,影响“两票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根据我省药品交易工作信息化程度较高,具备信息化管理“两票制”的有利条件,逐级核验发票,即下一级核验上一级,相关信息核验无误后在系统上予以确认,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级交易。既解决核验工作过分集中的问题,又利于企业、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明晰责任。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管,使“两票制”变得智能化、可视化、无纸化。

(二)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国家于2016年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该制度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进行分离,是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从源头上抑制制药企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新药研发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广东也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省份。考虑到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能是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个人,对于本身已是生产企业的持有人,不允许再有委托开票的情况,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我省《实施方案》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1家药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委托的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视为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三)关于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调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之间的调拨应该包括“母公司到子公司(顺向)、子公司之间(平级)、子公司到母公司(逆向)”等各种情况,子公司到母公司(逆向)调拨的情况也符合两票制的总体精神,我省《实施方案》在国家文件顺向和平级调拨的基础上,将逆向调拨也视为集团内部调拨的一种情况。

(四)关于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可开多一票的情形。对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近三年药品配送情况,整体确定并公布实施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过渡期间药品交易的问题。交易各方要按照“两票制”精神,尽快在药品交易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未承诺的不得参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交易;申请视同药品生产企业、不视为一票情形的企业,要尽快向药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生产企业要重新选择确认相关品种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原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药品购销合同,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至过渡期止;药品购销合同在过渡期后需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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