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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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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压力,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201381日起,至20141231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三)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到期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恢复按现有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78

 

 

 

 

 

 

抄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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