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门诊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受益面,推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明确提出,今年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二、基本保障,社会共济
普通门诊统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各市要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坚持基本保障,立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方便参保人就医,降低医疗成本。要规范普通门诊统筹开展方式,通过基金统筹共济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不能简单地把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包干返还参保人。
结合普通门诊统筹的开展,各市要加强与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有力监督,防止基金支付风险。
三、加快推进,全面开展
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市,要尽快调整政策,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调整政策和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所有地市要全部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各市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或政策调整情况要在今年8月31日前上报我厅备案。
各市应同时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的拓展,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市在门诊统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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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