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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信社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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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的规定,农信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从200111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简称参加地方统筹,此处“地方”指所在省)。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直接纳入省级管理。按照文件精神,我省农信社必须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但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是省级管理还是市级管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之中。确定之前,各市不得擅自要求农信社参加本市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但其它险种按规定参加所在市的市级统筹。

此复

 

    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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