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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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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步伐。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力度,确保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其中,2009年底前,要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要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二、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2009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三、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原则上要按照政策、标准、基金和管理“四统一”的模式,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如按“四统一”模式推进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作为过渡。

    四、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保证政策统一,凡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地区,不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而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执行。统计数据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医保有关信息表的要求上报,财政补助按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上报数据下拨。

    五、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基金当期结余率逐步降到10%左右,累计结余逐步降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出6个月以内。做好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力求准确反映统筹基金结余情况。

    六、规范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实帐管理,各地要及时将应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个人账户可以供家庭成员统筹用于看病购药、健康体检以及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各地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的数据上报流程按时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各地市可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周转金办法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政策,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各地要按照3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力度。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要求,通过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时,各地要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范门诊大病管理。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办法,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到2011年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实现市(地)级基金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先建立市(地)级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再逐步过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省级统筹。

 

    三、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

 

    (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立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统计台账,加强对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计分析和管理。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各地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不足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八)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和当期收不抵支问题。统筹地区因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因素,统筹基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支出增幅,连续2年处于结余过多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难以保证当期支付的统筹地区,可通过临时借款保证当期支付,并及时研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上述原则制订相应的基金告警预案,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启动预案响应和费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政策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防范机制,杜绝骗保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十)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各地要把相关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实时监控,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

 

    (十一)改进费用结算方式。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服务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鼓励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十二)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逐步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缩短医疗费用结算时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预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简化个人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广大参保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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