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9-09-25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下称《指导意见》)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的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普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重大意义,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作为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认真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普通门诊统筹办法。今年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1号)要求各地要在今年7月1日前上报实施方案,但目前我省还有个别地市没有制定普通门诊统筹的实施办法,这些地市要加快进度,结合实际,认真调研,周密测算,在2009年11月1日前出台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普通门诊统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对基金风险控制要求较高,因此在起步阶段应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可以先从城镇居民做起,也可单独从城镇职工做起,也可单独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做起,待制度运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并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至所有参保人。既可在统筹区范围内全部铺开,也可选择一两个试点县区开展。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机构的投入,保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所需资金。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政策杠杆,合理引导广大参保群众利用基层卫生服务和中医中药服务,促进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要加强经办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制定适应普通门诊的结算办法,采取奖惩结合的措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加大对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根本利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起步阶段,门诊统筹原则上用于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随着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同时,要通过制定优惠的偿付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转诊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及转诊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六、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办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促进参保人员健康管理。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