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2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l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