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6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
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9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测绘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89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513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74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56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730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