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13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
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72号
国家海洋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高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海洋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4)。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潜水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海上潜水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海洋事业船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68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9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2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4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8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27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99元。
(三)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学徒期工资待遇调整为468元(含见习岗位津贴)。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