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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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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发[2003]28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范围,限于2003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3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巳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按《通知》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二、根据《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我省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见附件1。

三、根据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8号)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的规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护士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并按我省规定计算工资构成中津贴。提高工资标准后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护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件2、3。

四、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职务和级别变动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含倒级差标准)执行。

五、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套改办法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考虑以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因素,以2003年7月1日对应的在职人员的工资档次为标准增加离休费。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考虑以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因素,以2003年7月1日对应的在职人员的工资档次为标准增加离休费。

七、事业单位离退休前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离退休时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级增加离退休费。

八、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按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九、1986年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

(一)中学教师:教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35元;教龄满30年的,增加50元;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教龄满30年或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增加75元。

(二)小学教师:教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35元;教龄满30年或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增加50元。

十、经费来源。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渠道解决。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保证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经费落实。对部分经费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国家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

十一、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普通工人熟练期定级工资标准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提高10%标准表

3护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提高10%标准表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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