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对拟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退休国家公务员如何减扣退休金问题的函》(国人部函[2004]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人事部对《关于对拟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
退休国家公务员如何减扣退休金
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人部函[2004]63号
监察部:
你部监法函[2003]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自2001年起,在职公务员工资正常晋档时,国家没有规定退休公务员相应增加退休费。因此,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中,对于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者退休后违纪,且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