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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海事,内河航道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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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发[2004]10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交通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交通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海事、内河航道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航道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我省航道水上作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航道事业单位内河船员、潜水员、航道分局、航道站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六。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工资(津贴)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船员、潜水员以及编制在船

上的测量工水上作业津贴,也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相应提高。

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 (一)分配在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按国家规定的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 (二)分配在航道分局、站工作的管理人员,其见习期工资标准:初中毕业生每月468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9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21元,大学

本科毕业生每月514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49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27元。

 (三)新参加工作的水手、加油、船闸工、测量工、充电工、灯器修理工和潜水员,均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工资第一年每月468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第二年每月488元。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

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海事、内河航道等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海事、内河航道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海事、内河航道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8)。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水上作业津贴和艰苦岛屿作业津贴也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相应提高。

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  (一)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海事、内河航道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68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9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2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4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8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27元。

  (二)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潜水员和水上作业的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调整为468元(含见习岗位津贴)。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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