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肝脏移植可否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请示》(韶劳社 [2006] 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 22号)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 [2000] 304号)的有关规定,肝脏移植的医疗费用暂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