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内其他中心支行、顺德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17号),确保我省回收纠正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和落实基金资产追收和处置的工作目标
广东省基金资产追收和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1998年12月31日前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回收纠正,至2001年底确权资产要达到应回收资产总额的80%以上、回收变现金额达到应回收资产总额的50%以上。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无论是否已经清查上报,都必须按广东省政府规定全部回收纠正。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基金资产追收和处置工作计划。各市应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回收纠正进展情况表》(见附件一)、半年及年度结束后将基金回收纠正工作情况报告、每年核销终结后30日内将核销基金列表报广东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各市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001年7月15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及转存情况调查表》(附件三)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回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基数为去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查中,各地上报的截止2000年6月30日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动用基金的数额),定期向省政府工作报告各市回收纠正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同时加强检查督促。省对各市的检查初步定于2001年和2002年的第四季度。
二、以回收为工作重点,严格把握政策,落实各项工作
各地必须坚持“先回收后核销”的原则,组织力量以全力回收基金作为整个回收纠正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基金损失。
(一)认真做好回收基金的各项基础工作。凡与基金投放有关的文件资料,都要进行全面收集、整理,指定人员加强管理。要分析基金投放项目的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手续是否完备,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办还款协议书、抵押担保等手续(还款协议或担保还款的期限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做好基金的回收工作提供依据。对应取得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产权但产权不明确的,要争取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支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有关手续,做好基金资产的确权工作。要尽快组织专人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基金投放的来龙去脉、基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还款能力,针对各项目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催收计划。对因基金投放发生的诉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基金回收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基金回收和基金资产处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基金存款和担保保证金,经办单位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兑现转存协议,在不造成定期存款利息损失的条件下,能一次性兑现转存的,要一次性办理转存手续;确实有困难的,可分期办理,兑现所需资金,有关银行要采取调剂措施予以解决。
对用于投资参股的基金,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基金资产转让方案,尤其要做好基金投放项目的资产确权和评估工作。基金资产评估工作由各市指定经财政部门授予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负责。对投资于广东发展银行的基金,广东省社保局和广东发展银行要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按“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省政府提出的回收基金期限内办妥转让变现手续。广东省社保局要尽快汇总各地基金参股广东发展银行的情况,与广东发展银行协商落实有关工作。
对用于放贷的基金,要按上述要求,在做好回收基金的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金债务人(包括其担保人)的跟踪和联系,能通过协议回收基金的,尽量采取协议回收的办法。对不认真履行还债义务的债务人,要争取法院的支持,在不造成参保人对社会保险认识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其赖债行为,促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对经查实有偿还债务能力而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基金的力度。在回收基金工作中,如果出现债务人有意逃废债务、由于债权债务或产权关系不明确发生争议等情况,要及时提起诉讼,必要时要依法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确保基金回收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7号文的规定,应由财政拨款归还的基金,由使用基金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明年的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严格把握政策。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销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不符合核销条件(包括不在核销范围、不具备核销证明材料、基金损失的事实暂无法证实等)的,一律不得核销。核销基金必领取得证明“确实无法回收基金”的有效文件、资料(原件或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基金投放项目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投资或借款损失的评估文件,基建工程结算,设备购置凭证,法院判决书,法院不受理申请通知书,财政无力归还经批准并有完备手续的社保机构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基建与办公设备项目、交通工具费用及当年符合财政、财务规定经费支出水平,用基金弥补经费的证明等。要将这些文件、资料、“核销申请”与“核销无法回收基金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并作为会计凭证入账。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核销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市应统一核销基金时间、步骤,本通知发出之前尚未开展核销工作的,可安排在今年和明年的第三季度进行。每年核销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在上报核销基金表的同时,将“核销无法回收基金审批表”报广东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必要时领导小组要求有关市提供核销项目的凭证和资料,并开会研究审议各地的核销项目,发现问题的,要求有关市予以纠正。
三、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发生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动用基金的市县,必须成立由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政府领导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金回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金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抽调业务水平高、熟悉法律及财务知识、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负责基金资产追收、处置的具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建情况,请于今年6月30日前报广东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基金回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在人员组织、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工作经费等方面为纠正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加强与政法、国土、工商、物价、税务、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支持。
要建立和落实基金回收处置工作责任制。每一个基金投放项目必须指定负责人,跟踪落实,要组织基金投放项目的批准人和经办人参加回收工作。
四、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核销基金工作中擅自放宽核销条件、扩大核销范围、伪造证明或凭证等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在处理基金资产转让工作中,有意降低基金资产价值,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对在审批和经办基金投放项目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几有贪污受贿行为的违法违纪人员,要追究起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