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各地十分关注,要求尽快贯彻落实。目前,我厅已向省政府报送转发《决定》的代拟稿,现正开展测算和过渡方案制定工作。在省政府贯彻《决定》意见正式下发前,为了便于操作,提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拟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调整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7月1日前,仍按现行办法记录个人账户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目前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地区,应尽快制定方案送当地政府审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要继续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个别发放工作不规范的地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各市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健全市、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统一费率、费基。
四、各市要按以下思路,抓紧测算和设计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方案,准备从2006年7月1 日起启动:
(一)珠三角地区(广州、江门市除外),在按8%的规模做当期个人账户的基础上,逐步做实往年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做实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前的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目前尚未实现统筹基金当期平衡的,应通过适当调整费率达到统筹基金平衡。
(二)其他地区,从按3%的规模做实当期个人账户起步,以后逐年提高到按8%的比例做实。当期统筹基金有缺口的,首先用本地积累基金补充。
五、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加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投入,实现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
二OO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