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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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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费医疗各享受单位和定点医疗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省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临床用药的需要。确保省直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从2005111起,省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  (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原《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 998)》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使用《药品目录》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 l 72)规定执行。

        二、省直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退休人员和参加省直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比例记账。其中,参加省直家属统筹医疗的小儿用药可同时使用《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规定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时,省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同时调整。

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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