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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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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鉴定诊断指定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省级确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院推荐,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产生。

二、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专家库的成员直接对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所作出的医学鉴定诊断具有法律效力。

四、必要时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减调整并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

OO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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