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
(一)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可确认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
二、规范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基本程序。
(一) 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查与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见附件1)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属于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 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受理: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申报时限,并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件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与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载明有关事实、证据、理由、法律法规依据、救济途径。不属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 事故伤害的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8),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签字确认。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见附件9),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签字确认。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阅卷记录》(见附件10),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应有被查阅材料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五)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件11),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姓名、性别、职业与工种、身份证号码;(3)事故时问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问、地点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4)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5)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部门;(7)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主要文书式样
各地可在本通知所附文书式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使用。除本通知所附文书种类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增加相应工伤认定工作文书种类。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
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7.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8.现场勘验记录
9.调查笔录
10.阅卷记录
11.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l: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今收到申请人 报送的关于 (受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份 页(详见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仅作收件凭证用;申请人应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项目 | 页数 | 备 注 |
材料提交人: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补正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补正材料的项目明细)
1、
2、
......
(注: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补正材料的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人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受伤人 | 身份证号 | ||
伤害事 故简要 经过
| |||
申请延 期原因 及期限 |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科(处) 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6:
编号:×劳社工受字[××××]×××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受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核查:
(不予受理的事实、证据、理由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人民政府或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年月 日
附件7:
编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
(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称 (伤害事故简述:包括时间、场所经过、伤情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月 日前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
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8:
现场勘验记录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勘验时间: 勘验地点: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勘验记录如下(可附现场照片):
编号: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附件9:
编号:
调查笔录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调查时间: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身份:
调查地点:
记录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被调查人单位: 地址:
调查记录如下: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编号:
阅卷记录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阅卷时间:
阅卷人:
案件所在单位
接待人:
阅卷内容摘录如下:
阅卷地点:
记录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阅卷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附件11:
编号:×劳社工认字[××××]×××号
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 与受伤人关系: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受伤人姓名: 性别:
职业与工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我局调查核实:
(核实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时间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间、地点
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相关事实证据、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 年 月 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认定为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的)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 年 月 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
(认定为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 年 月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人民政府或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决定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各一份。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