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调整;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可对待遇偏低的退休人员给予倾斜。
有关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请于2005年7月底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