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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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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职工要求重新续保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劳社请[2004]49)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有关你市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问题,请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你市实际情况,拟定处理方案,报送市政府决定。

    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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