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问题,为了工作的平稳,减少争议,可暂按各市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