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可先解决生育医疗费用,将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费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