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粤劳社[2004]40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社保[2004]5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请示第一、第二条意见。
二、关于待遇补发问题,同意你局第一种处理方式,即:“对于军转干部符合提前5年退休申请待遇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支付待遇,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此复。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