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做出相应行政决定时告知当事人。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O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