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粤社保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应予认可。
二、考虑到粤劳社[2003]7号文与粤府[1999]51号文的时间差,对省属科研转制机构在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粤府[1984]164号、粤机编[2000]3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予认可。其待遇按粤劳社[2003]7号文第二条第(一)部分执行。2008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严格按企业退休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