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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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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粤社保函[2003]152)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应予认可。

        二、考虑到粤劳社[2003]7号文与粤府[1999]51号文的时间差,对省属科研转制机构在19997120021231期间,已按粤府[1984]164号、粤机编[2000]3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予认可。其待遇按粤劳社[2003]7号文第二条第()部分执行。200811(含本日)以后严格按企业退休规定执行。

 

○○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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