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早期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调整可以法定幅度内适当倾斜。
具体调整情况,请于8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