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杨锦新能否办理退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3]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级市劳动保障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和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