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
工作的领导。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1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畏难情绪和摒弃等、靠、要的思想,把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协调解决机制运转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以贯彻落实18号文件为契机,推动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要根据18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抓重点,结合贯彻落实粤老通[2002]8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起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同步增长的机制,妥善解决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不平衡的问题。要抓难点。着力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存在的覆盖面小、资金缺口大和管理跟不上的问题,确保机制的正常运转。要抓关键,本级财政对所属困难地区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出现的资金缺口,要给予财政支持。对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确有困难的地区,上一级财政要帮助解决。对“三个机制”或其中的某一个机制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市、县,要正式下发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三、各地要按照18号文件的要求,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三个机制”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请各市将自查情况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送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
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组厅字[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国资委党委:
为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都要在今年建立起保障机制,并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自查。中央管理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国资委牵头。自查情况汇总后,请于2003年l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各地区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二、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三、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