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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养老保险区域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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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提高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基金保障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办法

    实行市区统筹时,原则上应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原市辖区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待每年调整时逐步冲减。但如果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可将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之相对应。

    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2002]6号文件精神核定基数,实行市区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二、关于测算工作

    在新的统筹范围内原则上实行统一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帐户一步到位,提高到8%。测算时要根据实际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前三年各区社保基金实际收缴率和上缴调剂金等因素确定单位缴费比例。原市辖区单位缴费情况相差悬殊的,可在三年测算期内逐步到位,但不得实行赤字预算。如单位缴费费率必须超过20%的,应按规定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应于5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拟实行的统一缴费费率报省厅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市级统筹试点工作

    为了尽快实现省府“尽快向全市统筹过渡”的目标,我厅决定将韶关、湛江、肇庆三市作为市级统筹试点市。试点市劳动保障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在年内实现市级统筹。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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